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一揽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4部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对于民办学校管理制度的“松绑”条款引起业界关注。
现行教育法规定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又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因此在实践中,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问题一直难以厘清。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则明确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其一,是将教育法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其二,是删除高等教育法关于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内容。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还将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
对于此番修改,业界纷纷表示为将来民办学校开展经营活动排除了部分障碍。尤其是如今正在温州试点的民办教育改革,正面临着与现有法律依据冲突的困境。
不过,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指出,“修订草案并没有明确如果民办学校是以营利为目的,该如何登记。”目前,民办学校都是以非营利机构的身份在民政部门注册。同时,针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征求意见稿补充了“并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条文。
金华市江南中学校长朱华表示,这对民办学校来说是利好,“民办学校最大的困难就是土地、税收、教师待遇等方面的差别对待”。
朱华和其它几位受访的民办学校负责人一致表示,“这次调整主要是从大的方向上进行规范,但还有待细节的出台。”
吴华认为,此次修订可能对公众反对财政资助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了交代,但实际上仍有许多问题待解,比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若改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资产该如何处理。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此次法律修订是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落实,但修订力度还不够。